中央

2022年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22年10月28日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包括《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两部份。其中,《全国目录》罗列13类519项产业,涵盖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开发和产品、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文化、旅游、体育和娱乐业领域;《中西部地区目录》罗列22个省/市/自治区的投资优势产业,涵盖山西省43项、内蒙古自治区37项、辽宁省34项、吉林省43项、黑龙江省50项、安徽省43项、江西省40项、河南省39项、湖北省48项、湖南省46项、广西壮族自治区50项、海南省72项、重庆市45项、四川省63项、贵州省44项、云南省47项、西藏自治区26项、陕西省41项、甘肃省34项、青海省30项、宁夏回族自治区33项,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7项。《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旧版目录(即2020年版)亦于同日废止。

《目录》全文可参考: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210/t20221028_1339662.html?code=&state=123

2021年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21年12月27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罗列12类31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农、林、牧、渔业四项,采矿业一项,制造业两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一项,批发和零售业一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四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两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项,教育两项,卫生和社会工作一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七项。《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旧版清单(即2020年版)亦于同日废止。

《负面清单》全文可参考: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112/t20211227_1310020.html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21年12月27日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罗列11类27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农、林、牧、渔业三项,采矿业一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一项,批发和零售业一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四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两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两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项,教育两项,卫生和社会工作一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七项。《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旧版清单(即2020年版)亦于同日废止。

《负面清单》全文可参考: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112/t20211227_1310019.html

2020年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20年12月27日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包括《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两部份。其中,《全国目录》罗列13类480项投资产业,涵盖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领域;《中西部目录》罗列22个省/市/自治区的投资优势产业,涵盖山西省37项、内蒙古自治区36项、辽宁省26项、吉林省38项、黑龙江省42项、安徽省37项、江西省34项、河南省37项、湖北省34项、湖南省36项、广西壮族自治区38项、海南省50项、重庆市34项、四川省40项、贵州省34项、云南省29项、西藏自治区20项、陕西省37项、甘肃省24项、青海省29项、宁夏回族自治区28项,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5项。《目录》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旧版目录(即2019年版)亦于同日废止。

《目录》全文可参考: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012/20201203026619.shtml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20年6月24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罗列12类33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农、林、牧、渔业四项,采矿业一项,制造业四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一项,批发和零售业一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四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两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项,教育两项,卫生和社会工作一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七项。《负面清单》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旧版清单(即2019年版)亦于同日废止。

《负面清单》全文可参考: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006/t20200624_1231938.html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20年6月24日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罗列12类30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农、林、牧、渔业三项,采矿业一项,制造业两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一项,批发和零售业一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四项,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两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三项,教育两项,卫生和社会工作一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七项。《负面清单》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旧版清单(即2019年版)亦于同日废止。

《负面清单》全文可参考: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006/t20200624_1231939.html

2019年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2019年12月3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为准。

《条例》主要内容:

  • 明确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 明确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且以其在境内的投资收益在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 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并列明特殊情况下实行征收的具体要求;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导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而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 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而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 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以及如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条例》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条例》的规定为准。

《条例》全文可参考: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2/31/content_5465449.htm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法》主要内容:

  • 明确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境内投资,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 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 明确《外商投资法》自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施行前依照该三部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外商投资法》全文可参考: http://www.gov.cn/xinwen/2019-03/20/content_53753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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