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机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香港投资者参照外资的安排执行。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可从事与其母公司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进行与业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联络活动,但不得从事直接性经营活动。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北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要首先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之后会向常驻代表机构颁发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在领取登记证后需与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内地与香港2019年11月签署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以及从业人员人数和经营面积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餐饮、计算机服务、广告制作、诊所、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等在内的多种行业。
欲了解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cjgj.beijing.gov.cn/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依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境外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的企业形式主要是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有限责任公司和港澳台股份有限公司四类。
对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以下简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同时,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调整后,原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或者权益转让办法、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欲了解《外商投资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9-03/20/content_5375360.htm
内地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港澳台投资可参照或比照适用《外商投资法》。
2017年至2024年,内地连续多年修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分别由2017年的93和122项减至2024年的29和27项。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范围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由2021年的31条压减至2024年的29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其中,与2021年版相比,2024年版主要修订为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两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20年的30条减至2021年的27条。《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同时废止。《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2024年10月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第二份修订协议(CEPA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二》)在不少香港特别具优势的服务领域例如金融、建筑及相关工程、检测和认证、电信、电影、电视、旅游等都增添了开放措施,形式包括就企业的设立取消或放宽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就香港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放宽资质要求;以及就香港服务输出内地市场放宽限制。大部分开放措施适用于内地全境,也有一些开放措施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试。CEPA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二》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行。
欲了解CEPA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二》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以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并提出《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清单》罗列禁止和许可两类117项准入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列明111项许可事项,涉及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以及其他领域,共计21个领域。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完整清单内容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1.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9/content_6973047.htm
2.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112/t20211227_1310019_ext.html
3.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203/t20220325_1320231.html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不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必要条件。登记机关不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进行审查。企业提交企业登记申请后,可以继续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人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来自《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已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登记机关将收取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项目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一般情况下,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安排企业注册资本的注资、到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公司印章、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到税务、外汇、海关等政府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等。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发出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统计、财政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政登记证等。自2016年10月1日起,工商总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发出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具体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流程及手续,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1. 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www.safe.gov.cn/
2. 北京市商务局:http://sw.beijing.gov.cn/
3.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j.beijing.gov.cn/
4. 北京市公安局:http://gaj.beijing.gov.cn/
5.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
6. 北京海关: http://beijing.customs.gov.cn/
欲从事某些特殊行业,除需取得商务部门对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外,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申请设立公司从事该行业的运营。
上述关于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流程信息仅为一般性介绍,只供参考,并非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如需了解具体问题及实际操作,请向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查询或参阅北京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网站(http://invest.beijing.gov.cn/)。
另外,也可向具有执业资质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一般专业咨询机构均提供代理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手续的服务,包括协助起草公司章程、企业设立申请等文件、准备企业设立申请的相关表格和与相应的政府机关沟通等。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而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投资者以该出资额为限,对外资企业的债务负责。依据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予以放宽。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作出了调整,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欲了解《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zwgk/2014-02/18/content_2611545.htm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0376.htm
在实际操作中,负责审批的商务部门会对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做出判断,决定是否批准其设立。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具体要求,可以向具有执业资质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咨询机构查询,并与主管的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
若投资者需租赁经营场所,在准备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欲了解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对于企业经营场所的具体规定,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cjgj.beijing.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各类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加以规定。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起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期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021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指引》”),指导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fl/202011/t20201102_394622.html
欲了解《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107/t20210709_418119.html
在员工招聘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的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常驻代表机构有不同的人员招聘机制。依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自行招聘员工。招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例如委托劳动部门认可的招聘中介、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等。
常驻代表机构若需要在境内雇用中国公民,则应通过具有涉外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务派遣。常驻代表机构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提供相应服务的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与中国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港、澳、台人员以往在内地企业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港澳台人员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以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作为其在内地(大陆)就业的证明材料。
欲了解《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mohrss.gov.cn/jycjs/gongzuotongzhi/201808/t20180828_300019.html
根据2022年11月生效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欲了解《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10/25/content_5721592.htm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定员工工资和福利标准,但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建立员工激励制度,例如以绩效奖金、员工股票期权等吸引优秀人才。员工工资必须以当地货币至少按月支付,发薪日可以在劳动合同上进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均应遵守中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对于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岗位,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当地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特殊工时制度。
在发放员工工资时,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依据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投资者在内地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员工个人缴存部分形成对该员工的社会保险福利。
对于用人单位雇用的香港居民员工,用人单位亦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事宜作出以下规定,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将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欲了解《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112/t20211229_431769.html
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长期住房储金,即住房公积金。
欲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468861.htm
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公布和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另外,根据修订后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标准以各地规定为准。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在北京,根据修订后自2021年11月26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享受延长生育假6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其子女每年有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国务院于2022年3月28日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设立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相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内容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9/t20210903_313395.html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https://www.gov.cn/xinwen/2021-08/20/content_5632426.htm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http://www.bjrd.gov.cn/rdzl/dfxfgk/dfxfg/202101/t20210106_2200191.html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111/t20211126_2546760.html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3/28/content_5682013.htm
根据修订后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包括: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等。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最新修订)等法律法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避免就业歧视,包括:不得将岗位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在晋升、培训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不得以婚育因素对女职工作出限制;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在与职工方订立的集体合同中也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此外,企业还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210/t20221030_320091.html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并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标志着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正式落地,主要内容包括:
以往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管理技术岗和非管理技术岗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55周岁和50周岁。按照《决定》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管理技术岗的女职工,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非管理技术岗的女职工,每两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自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每年提高六个月,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24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弹性退休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就2024年9月《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提出的弹性提前 /延迟退休实施细则进一步说明具体安排。
《弹性退休办法》主要明确弹性退休的提前通知/确认时间要求、弹性延迟退休期限的调整、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弹性退休员工应达到的最低缴费年限。
欲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及《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9/content_6974294.htm
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2501/t20250101_533701.html
外国投资者到内地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可能会涉及的主要内地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地方附加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关税等。香港投资者参照外国投资者的安排执行。
如需了解具体的税务问题或其实际操作,可致电北京市税务机关咨询热线:(8610) 12366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就其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预提所得税率可能依据中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予以降低。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企业利润为主要依据,但不是直接意义上的会计利润。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采用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当自年度终结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有关收入总额、扣除项目、亏损弥补和转让定价规定等的详情,请参阅驻京办出版的 《香港人内地生活小百科-北京篇》。
2024年7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欲了解《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7/content_6963421.htm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在流通环节缴纳增值税。有关税率、纳税期、应纳税额计算等的详细资料,请参阅驻京办出版的 《香港人内地生活小百科-北京篇》。
现行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主要税目税率表如下:
一般纳税人
税目 | 税率 |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3% |
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建筑服务、运输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 9% |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等 | 6% |
出口货物 | 0% |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1年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该公告已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提出多项措施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当中,在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方面,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等。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十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以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且已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该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其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明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同时,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该增值税法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亦将同时废止。
欲了解增值税相关优惠的具体内容、计税详情和优惠政策等,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1. 《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964/content.html
2.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1/22/content_5652485.htm
3.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8/content_6896379.htm
4.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0457/content.html
5.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1345/content.html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37365/content.html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之外,针对特定的14种消费品额外征收的流转环节税费。2008年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列举了14种消费品,包括香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及高档手表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消费品的不同,分别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计算。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征收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车用含铅汽油及酒精消费税。
为促进节能环保,自2015年2月1日起,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按照其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纳税,适用税率均为4%。
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此后,对化妆品、小汽车、卷烟等消费品多次调整相关消费税法律法规,并于2019年12月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9-12/04/content_5458247.htm
2021年5月1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欲了解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5/14/content_5606475.htm
为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在生产(进口)、批发环节征收,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欲了解电子烟消费税,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1994/content.html
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将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等17类化工产品列入成品油税目,进一步扩大成品油征税范围。
欲了解《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4624/202307/98521412e27949c89ea4526acc6b10a5.shtml
2024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列明要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多个草案包括消费税法草案。
欲了解有关2024年度消费税的立法工作计划,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5/content_6950093.htm
欲了解税则的具体内容,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5182342/content.html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计算方法以实际缴纳两税税额分别乘以税率。
北京市城建税适用税率按照不同地区分别为7%,5%或 1%。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城建税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城建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2021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8月26日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随着《城建税法》的生效,企业应关注《城建税法》正式实施后可能带来的实践变化,与税务机关提前沟通以确认地方具体操作。此外,鉴于城建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消费税的立法工作亦包含在《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后续消费税的相关规定及征管要求也将联动影响城建税的征纳,建议企业持续关注立法进展。
2021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欲了解《城建税法》的具体内容、计税详情和优惠政策等,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1. 《城建税法》: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55/content.html
2.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194989/content.html
3. 《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8/t20210825_3747862.htm
4.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992/content.html
5. 《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981/content.html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现行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主要是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含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价格(限值:单次交易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为人民币26,000元) | 适用的税务处理 |
---|---|
在限值以内 | 关税税率暂设为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人民币26,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 | 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是按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同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此外,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并于12月1日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实施。
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404/t20240426_3933677.htm
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404/t20240426_3933656.htm
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176833/index.html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为达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要求,中国海关自2002年来已经陆续降低了进口货物关税税率。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其中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 × 定额税率;复合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货物数量 × 定额税率。由海关负责征收。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 449个税目,平均税率由15.7%降为6.9%,平均降幅55.9%。
欲了解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xinwen/2018-06/01/content_5295388.htm
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对生铁、粗钢、再生钢铁原料、铬铁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有利于降低进口成本,扩大钢铁资源进口,并支持国内压减粗钢产量,引导钢铁行业降低能源消耗总量,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欲了解《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104/t20210428_3694144.htm
202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包括对1 010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欲了解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2/content_6921686.htm
在内地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10月1日生效)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0.05%减半征收,原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欲了解《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452/content.html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日废止。
根据《印花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为确保印花税法顺利落地实施,2022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了关于纳税人、应税凭证、计税依据、补税退税、免税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确定等内容。
2022年6月27日与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发布《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与《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对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并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
2023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提出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欲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58/content.html
2.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206/t20220629_3822856.htm
3.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08/content.html
4.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11343/content.html
5.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6761/content.html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契税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契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根据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北京市契税税率为3%。
为保证《契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计税依据、免税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等执行口径,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如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且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同时,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延续税法实施前做法,明确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亦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该公告主要将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同时发布了《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和《失效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等文件。
欲了解《契税法》的具体内容和其征收管理等,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53/content.html
2.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92/content.html
3. 《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991/content.html
4.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8/t20210830_3749103.htm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香港税收安排”)及其第一议定书于2006年12月生效并实施,之后又于2008年6月、2010年5月、2015年4月及2019年7月分别达成内地-香港税收安排的第二议定书、第三议定书、第四议定书及第五议定书。通过该安排及其议定书,香港居民取得符合安排所规定的条件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益,可以向内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获批后可享受税收安排优惠待遇。若香港居民不符合税收安排规定的条件,则其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收益,将适用法定的预提所得税率10%。
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财产转让收益 | |
---|---|---|---|---|
税收安排优惠税率(注释) | 5% | 7% |
7% | 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
注释:上述协定优惠税率仅在收入的取得方满足一定条件并有权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方可适用。
为简化内地-香港税收安排执行程序,经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并达成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内地-香港税收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其它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内地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内地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做出了规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共有51条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其中,第123条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专有权利的客体,以宣言的形式昭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奠定了知识产权在民法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除此之外,《民法典》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还直接规定惩罚性赔偿,明确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客体,规定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进行权利质押,列明合同中涉及技术合同的规定,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等。
欲了解《民法典》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从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产品研发、生产及供应链和法务管理等方面,阐述在企业运行各环节、各阶段如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防控、高效应对纠纷等方面策略建议。
欲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4/22/art_2431_174919.html
2023年3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4年5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旨在便利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业务办理信息,推动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实现政务服务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指南》详细说明办理专利、商标各类具体案件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进度查询、监督评价等信息。2024年版本主要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欲了解《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6/13/art_74_193035.html
2024年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发布《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旨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优化协作配合机制,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社会共治、发挥鉴定公证机构支撑作用、深化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厚植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和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等。
欲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深化协同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意见》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5/7/art_75_192282.html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欲就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地方知识产权局并没有审查和授予专利权的职能)。在进行专利申请前,首先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确认,包括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数据库中进行专利一般查询,也可委托专利检索中心进行专业查询,以避免与在先申请的专利相同或相近;如有需要,可与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委托其代为进行专利申请,并向其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其进行专利检索,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以使其充分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对于不同的专利类型,应当准备不同的申请材料。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通过后,须缴纳官费并领取专利证书,而不同专利类型的审查时间存在差异,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一般约为三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约为一年,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约为半年。
为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25日发布《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从持续健全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专利申请行为精准管理、健全主动核查和举报机制、加强分级分类治理、加强对重点违规行为的治理、强化部门协同治理、加强专利申请领域信用监管和强化代理机构行为监管八方面,持续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欲了解《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cnipa.gov.cn/art/2022/1/25/art_75_172922.html
2024年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调整部分专利的收费标准,包括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费每件200元,以及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等。
欲了解《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8/6/art_74_194102.html
欲了解在内地专利申请的详情,可向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www.cnipa.gov.cn/
欲了解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20181203135517574944.pdf
http://ipr.mofcom.gov.cn/zhuanti/PCT/PCT_index.html
欲了解外观设计海牙国际注册申请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4/25/art_74_175158.html
商标注册申请是获得商标权的必须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内地(大陆)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申请人也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时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申请可选择使用纸件形式或线上申请形式提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予以初审公告,若在公告后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商标正式获得注册并受法律保护。商标从申请到获准注册大约需要一年时间,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可以办理续展手续。
欲了解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关于国际注册板块:
https://sbj.cnipa.gov.cn/sbj/gjzc/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2日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指南》是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社会公众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商标事务的具体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指南》制定的必要性、制定总体思路和考虑因素等作出说明。
欲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2/2/art_66_171840.html
为完善商标审查制度,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的差异化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18日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自发布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可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四种情形,包括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以及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情形。
欲了解《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18/art_74_172820.html
2023年5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旨在巩固近年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工作成果,全领域深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也显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强度和决心。
欲了解《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sbj.cnipa.gov.cn/sbj/zcwj/202305/t20230508_27033.html
2024年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明确规范,旨在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规定》中对于争议较大且常见的葡萄酒地理标志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如第八条第一款“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但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欲了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2/art_2790_189504.html
作者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享有该作品之著作权,而进行著作权登记则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依照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有登记需求的主体可前往各地区的版权工作站或服务中心进行线下登记,或者于登录各省市的版权服务平台或登记系统进行在线办理。
欲了解《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232/355641.shtml
2022年5月7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作品登记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实行作品登记网上办理,无需再向版权中心递交或邮寄纸介质登记申请材料。
欲了解《关于作品登记实行网上办理的通知》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ccopyright.com.cn/index.php?optionid=998&method=view&optionid=998&auto_id=830
2023年5月25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软件版权登记网上办理试运行的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试运行软件版权登记网上办理,无需再向版权中心递交或邮寄纸介质登记申请材料。
欲了解《关于软件版权登记网上办理试运行的通知》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ccopyright.com.cn/index.php?optionid=998&method=view&optionid=998&auto_id=1005
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方面,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罚款等在内的处罚措施,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假冒侵权商品和工具,并责令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保障,加强商标行政保护专业指导,统一规范执法标准,提高行政处罚依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以解决商标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欲了解《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详情,请参阅以下政府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0/30/art_75_195796.html
欲了解在内地申请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详细资料,可向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或参阅以下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