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企業)的設立

外資投資者在內地設立機構╱企業的主要形式

  • 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1(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內地法律在境內經登記註冊設立的企業。境外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的企業形式主要是外資有限責任公司、外資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有限責任公司和港澳台股份有限公司四類。

    對於外商投資法施行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等,以下稱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5年內,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調整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也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對未依法調整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並辦理變更登記的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其申請的其他登記事項,並將相關情形予以公示。

    同時,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調整後,原合營、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股權或者權益轉讓辦法、收益分配方法、剩餘財產分配方法等,可以繼續按照約定辦理。

  • 個體工商戶

    作為《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的一項優惠政策,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申請無需經過外資審批,而且沒有從業人員人數和經營面積的限制。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的經營範圍包括零售、餐飲、電腦服務、廣告製作、診所、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等在內的多種行業。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常駐代表機構」)可從事與其母公司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或進行與業務有關的聯絡活動,但不得從事直接的經營活動。另外,常駐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所稱的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港澳台投資可參照或比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外商投資設立的企業形式

《公司法》規定的主要企業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 定義: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 設立條件:負面清單之內的投資領域實施外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 決策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 股權轉讓: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 利潤分配: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
  • 定義: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 設立條件:對負面清單以外的投資領域實行備案制度。公司設立依據《公司法》享受過敏待遇。
  • 決策機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打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 股權轉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 利潤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合夥企業法》規定的主要企業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
  • 組成以及合夥人責任承擔形式:由二個以上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合夥人的權利:普通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具有同等的權利。
  • 利潤與虧損: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按照合夥協定的約定辦理,合夥協定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 納稅: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合伙企业
  • 組成以及合夥人責任承擔形式: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包括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設立,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 合夥人的權利:對負面清單以外的投資領域實行備案制度。公司設立依據《公司法》享受國民待遇。
  • 利潤與虧損: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納稅: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發布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年版)》對不同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進行了規定。有關《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年版)》的具體規定,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

外商投資項目審批

內地對外商投資實行負面清單外准入制度。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港澳台投資可參照、或比照適用外商投資法。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將全國外資准入負面清單條目由2020年的33條減至2021年的31條。在2020年版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推進投資自由化便利化。對於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一致的原則管理,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將負面清單條目由2020年的30條減至2021年的27條。在2020年版基礎上進一步深化製造業開放,汽車製造領域,取消乘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在廣播電視設備製造領域,取消外商投資衞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的限制,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管理。此次修訂,實現了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製造業條目清零。

完整清單內容請參考內地政府網站: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小貼士

投資人在與內地合作投資者洽談合營╱合作合同和起草公司章程時,需留意:

  • 內地投資者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 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記、資本實力和履約能力;以及
  • 如何確定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經營範圍、出資期限、各方的權利義務、管理層人員安排、利潤分配、合營期滿後的合營企業╱合作企業財產分配、企業解散和清算問題。

瀋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投資者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合營╱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的範本,供投資者參考,請參見瀋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一般流程

根據《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應當填寫外商投資初始報告、變更報告。提交外商投資信息報告不是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的必要條件。登記機關不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進行審查。企業提交企業登記申請後,可以繼續填寫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多報合一」年報。

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時,企業向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人證明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者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特別行政區護照或者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港澳居民居住證、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往來內地通行證;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往來內地通行證的,無需公證。

一般情況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經主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可領取企業營業執照、安排企業註冊資本的注資、到瀋陽市公安局刻制公司印章、到銀行開立銀行帳戶以及到稅務、外匯、海關等政府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等。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設立企業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載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統計、財政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財政登記證等。

具體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設立流程及手續,可以參考以下瀋陽市政府部門網站。

欲從事某些特殊行業,除需取得商務部門對於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外,還需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獲得經營許可後方可申請設立公司從事該行業的運營。

上述關於在瀋陽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流程信息僅為一般性介紹,只供參考,並非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如需了解具體問題及實際操作,可以向具有執業資質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或專業諮詢機構進行諮詢。一般專業諮詢機構均提供代理投資者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手續的服務,包括協助起草公司章程、企業設立申請等文件、準備企業設立申請的相關表格和與相應的政府機關溝通等。

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

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而註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投資者以該出資額為限,對外資企業的債務負責。依據國務院2014年2月7日公布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對註冊資本登記條件予以放寬。

欲了解《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詳情,請參考内地政府網站

在實際操作中,負責審批的商務部門會對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額是否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做出判斷,決定是否批准其設立。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具體要求,可以向具有執業資質的中國律師事務所或專業諮詢機構查詢,並與主管的商務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溝通。

租賃公司辦公場所的要求

若投資者需租賃經營場所,在準備租賃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租賃合同應該由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
  2. 租賃合同中應寫明該房屋將登記為擬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在,在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後承租方將由投資方轉為該外商投資企業;
  3. 房屋擁有者應該提供所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對於使用暫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從事經營的,應當提交工商部門要求的相應證明文件;以及
  4. 作為經營場所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權證》上列明的房屋用途一般須為商業用途。若投資人租賃住宅並將其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所在地法律或管理的規定。住宅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生產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活動,以及其他禁止經營的行業。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對於企業經營場所的具體規定,請參考瀋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