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在中國內地境內就業的港澳台人員具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和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台人員應按照規定繳納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

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主要分為三種:

  1.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與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簽訂勞務合同,應當依法參加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
  2. 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為其僱員繳納社會保險。
  3. 香港居民與境外或港澳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派駐到在中國境內註冊或登記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工作,如果沒有直接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不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

有關社會保險的詳細資料,可參考瀋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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