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居所

参观物业 洽谈租约 签约 付款 物业交收
  • 香港居民在沈阳租赁房屋,可以委托专业的房屋经纪公司,也可以直接向业主进行接洽进行租赁;
  • 香港居民在租房时需注意查看经纪公司的相关资历;
  • 谨记查看屋内设施是否齐全,周边设施是否完备;以及
  • 应了解计划租住的房屋类别是否可以出租作住宅用途。
  • 大致了解周边房屋租赁市场,以判断房租是否合理;
  • 商谈明确的租金付款周期与按金(又称「押金」)数目;以及
  • 商谈包含在租金内的设施与相关服务,了解相关费用由哪方承担(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煤气费、取暖费等)。
  • 租赁房屋时,应以书面形式与业主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可与业主约定,或参考市面上按2007年10月沈阳市政府出台的《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而拟定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 租期一般为一年,但亦可根据自身情况与业主或经纪公司商量;
  • 签约时,业主通常会要求租户支付租赁押金(一般为一个月租金)与首期租金(一般为三个月租金);以及
  • 经纪公司的佣金需由租户或业主支付,通常为一个月房租。
  • 租金付款周期可以为月付或季付;
  • 如果需要发票,可能需要额外支付费用;以及
  • 可能需要支付租赁期间的其他费用,如水、电、煤气费等。
  • 建议要求中介或业主更换门锁以确保安全;
  • 检查家具与屋内设施状况是否良好。相关设施状况信息须记录在房屋租赁合同副本内;以及
  • 若转租该房,须与业主重新签订合同。

须包含在房屋租赁合同内的重要条款

  • 房屋业主(出租方)的个人资料、住所地址;
  • 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特别需要留意房屋状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水、电、煤气表等数字;煤气炉、防火设备、电梯等的安全性;
  • 租赁期限及房租支付的期限(如月付、季付或年付),租金及税金交付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
  • 房屋物业服务费的承担方,房屋修缮责任;
  • 有关房屋分租的约定,租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 违约责任;以及
  • 房屋租赁税务条款及发票安排。
  • 在提供个人身份文件时,应提供复印件并在上面写明仅供房屋租赁用途。

不得出租的房屋

根据2007年10月沈阳市政府出台的《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201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任何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以及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欲获取有关房屋租赁详情,请参考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网站


小贴士

  • 内地缴付水、电、煤气费的方式与香港不同,比如某些物业的电费需要先付款、后取电,并通过向电费充值卡充值来支付。因此在物业交收时,需向经纪公司或物业管理处了解。
  • 内地居住面积用平方米而非平方尺标示,一平方米约为10.8平方尺。
  • 在某些情况下,雇佣合同或允许雇员可用房租来减免个人所得税。如适用,需与雇主商议此赋税减免条款,以及在租赁合同签署前,确定合同的细则与发票的格式等资料。
  • 搬至新住址后,请在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具体登记处可向业主查询)。登记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如居住证、回乡证)或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