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按《意见》要求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政策规定。根据这一政策,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同胞,均可按照内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同胞,与内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接手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有关《意见》的具体内容,请参阅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公告:中央有关部门出台新一批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