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的内地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法的全面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以及香港《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于2018/19课税年度的生效,在内地工作的港人无论是其内地个税,还是香港薪俸税,都迎来更切身的变化。
对于无住所个人,判断其是否为税务居民将根据此人在有关公历年是否在内地居住满183日而定。在2019年3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简称「34号公告」)对判定无住所个人在内地居住天数有新的规定,即无住所个人在适用内地法,需要以其在中国内地居住天数为判定依据时,其在境内停留当天不满24小时的(即由当天0时至当天24时),均不再计入中国内地居住天数。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规定比起旧税法中「停留」90天的规定更加宽松也更容易满足。若港人星期一往内地公干至星期五回港,在旧税法下停留天数为5天,而在新税法下居住天数仅为3天(因往返两日均在内地停留不满24小时,不作1居住天计算),这对于经常往返内地,特别是在华南地区工作当天往返香港的港人是利好因素。
请注意,除了满足天数的条件外,享受90天的免税待遇也需要同时满足仅在境外任职,工资薪金由境外公司支付并负担的条件。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无住所个人的税收宽免「五年规则」延长为「六年规则」。
2019年之前无住所个人在华居住情况全部「清零」;
2019年起,在华居住满183天的任一年度单次离境超过30天,「六年」期间「清零」重新计算;
2019年起,无住所个人连续六年在华居住满183天且期间任一年度均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如果其第七年仍然在华居住满183天,该个人在第七年当年将在中国负有全球纳税义务。
从新旧政策衔接的角度,2019年起,所有无住所个人按照新规则开始计算「六年」期间,无论个人此前在华居住情况如何,2019年都将作为新税法下「六年」期间的第一年进行计算。新的政策有利于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在计税时,改为先按照相关个人的实际境内工作期间分摊其应税收入,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即「先分摊(收入),后计税」。
由于内地与香港一样使用累进式税率,此方法由于先将应税收入降低,适用税率也有可能相应减低,从而比起旧的演算法,可更大地减轻港人在内地的税负。请注意,计算内地「工作」天数的时候,与上述「居住」天数不同,在内地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0.5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的港人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仍可依法享受外籍个人免税津补贴项目(或新税法下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二选其一)。2024年起,如港人为税务居民,则可继续享受新税法下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下表所示:
延续2018年12月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公告"),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和《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明确即将到期的个税阶段性政策均获得延续。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外籍个人津补贴延续2年,即2022-2023纳税年度。
详情请参见:
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广州市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第四条「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一)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二)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欲了解更多粤港澳大湾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
1.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
2.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3.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的高端紧缺人才;
4. 需要每年判定是否符合高端紧缺人才标准。
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和退税计算:
居民个人 | 非居民个人 | |
---|---|---|
综合所得计算 |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 工资薪金所得减免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所得减免税额=海南应纳税额-海南应纳税所得额×15% | ||
经营所得计算 |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海南经营所得收入额÷经营所得收入额 | |
个税退税申请 | 被确认为高端、紧缺人才的个人,其来源于海南的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退税。 |
根据现行的香港《税务条例》,若受聘于香港企业的个人频繁往返内地工作,但在某课税年度访港日数多于60天并在香港有提供服务,便不符合在香港薪俸税个人报税表申请「60天全额豁免」全部受雇收入。
在2018/19课税年度以前,此种情况的个人可以根据其在内地已申报并缴纳个税的收入以及其在内地的工作天数在香港申请双重课税宽免,以减轻双重征税的情况。
2018/19课税年度开始,《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生效,双重课税宽免对与香港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地区不再适用。因此,上述情况的个人需要根据中港税收安排在香港申请税收抵免。值得注意的是,申请税收抵免的前提是该个人有香港税收居民的资格。因此,若港人频繁往返内地工作(或甚至为了方便工作,已经把家搬到内地居住),则有可能影响或使其丧失香港税收居民的资格而不能在香港申请税收抵免。即无论内地就该个人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如有境外职责)征收个税,此人在香港的受雇收入都会被全额征税。
香港居民在内地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起征点为5,000元人民币,税率范围介乎于3%至45%之间。另外,香港居民还可申请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香港员工一般可享受进一步免税待遇,如住房与餐饮补贴、 洗衣费用、搬迁费用等,可以纳入免税额之中。
以上有关税务的计算公式视乎个人实际情况而定,详情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香港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已涵盖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香港税务安排」)框架中。详情请参阅框架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