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内地境内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具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种:

  1. 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签订劳务合同,应当依法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2. 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其雇员缴纳社会保险。
  3. 香港居民与境外或港澳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驻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如果没有直接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

有关社会保险的详细资料,可参考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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