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依照《就業管理規定》,內地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每個地區的具體執行政策不一。

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可以分為三種:

  1.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參加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
  2. 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為其僱員繳納社會保險;
  3. 香港居民與境外或港澳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派駐到內地任職的,如果沒有直接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不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

有關社會保險的詳細資料,可參考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主辦的
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台網站

有關港人如何在內地參加社保,可參考以下的實用指南:
https://mp.weixin.qq.com/s/2FNF2QK2U2W_gChTvXcRKg